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4民初612号

杜波与董美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波,董美燕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612号原告杜波,干部、。被告董美燕。本院在审理杜波与董美燕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波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波承担。

审 判 长  杜 彧

审 判 员  苏朝睿

人民陪审员  严志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