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612号原告杜波,干部、。被告董美燕。本院在审理杜波与董美燕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波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波承担。
审 判 长 杜 彧
审 判 员 苏朝睿
人民陪审员 严志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