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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357号

张竹开与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竹开,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张竹开,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竹开与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威环商初字第452号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