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保120号
申请人:张广英,女,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
申请人: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
法定代表人:陈吉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广英诉被申请人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申请费,并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