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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保120号

张广英诉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广英,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保120号

申请人:张广英,女,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

申请人: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

法定代表人:陈吉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广英诉被申请人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申请费,并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