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4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坤,住所地白城市。
被执行人:张萌,住所地白城市。王玉坤申请张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5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及可供执行财产并且被执行人身体现患有疾病,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