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初字332号原告杨来成,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委托代理人贾明军、张荣旭,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候付成,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生,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杨来成与被告候付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来成的委托代理人贾明军、张荣旭,被告候付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玉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21日,原告承包了方城县杨楼镇黑龙潭村二组荒坡一处,该荒坡位于本组西北方向,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同年被告擅自在原告承包的荒坡内占用了部分,并越占越多,现已达12亩左右,原告知道后多次进行阻止,且也经该村委会多次协调,被告方仍无退还之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耕种原告承包荒坡内的土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承包合同书。3、承包款分配清单。4、情况说明和村委证明。5、证人杨某的当庭陈述。6、证人张某的当庭陈述。
被告候付成辩称,原告新提供的证据承包合同系虚假合同,依法没有成立,只是为对付方城县森林公安局追究本案原告刑事责任而实施的策略性虚假材料,原因是一,本案原告系叶县保安镇村民,该土地已经分包给了村民。二,原告所谓的承包合同本组村民不知道,更没有开过群众会,依据农业承包法的规定,本组以外人员承包土地应当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请乡政府备案,而突然间出现的承包合同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表象和事实。三,2014年本案的被告为响应杨楼乡政府的号召,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植树,树苗由乡政府提供进行购买,按照计划进行植树,而本案原告突然间对该林木进行毁害,该案已经由方城县森林公安局立案;
四、原告提供的荒地承包合同加盖的黑龙潭村组印章是当时已经不能使用的印章,故该份合同系虚假的。2007年4月24日,在方城县信访局处理本案时,黑龙潭村委已明确证明本案原告起诉的承包权已在1995年分包,至今由四家耕种。在自己承包田内种植花生、小麦和树木,候付成在承包田上种植的树木已达十多年之久,由现场照片予以证明,而候付成的树木现在受到了毁坏。本案属原告对被告承包权的侵犯,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候付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2007年4月24日本村村委会证明一份;2、分配表一份;3、承包土地现场照片8张;4、证人王某的应庭陈述;5、证人李某的当庭陈述;6、证人郭某的当庭陈述;
经审理查明:方城县杨楼乡黑龙潭村候岗组有荒坡一处未承包到户,一直由组里管理使用。2007年11月21日,原告杨来成与方城县杨楼乡黑龙潭候岗组签订了荒坡承包合同书一份,候岗组将本组的荒地承包给了原告杨来成,村委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该荒坡位于候岗西北方向,四至为:北至大路,西至走马岭,南至耕地,东至大路,面积约100亩,承包年限30年。该荒坡向外发包时,已经村民讨论决定,合同上有组长及群众代表签字确认,原告交付的承包费已合理分配到户。在原告杨来成承包期限内,被告候付成无故占用,还栽种了树木,使原告无法合理利用自己承包的荒坡。为此,原告曾和被告发生矛盾纠纷,村委曾多次对此事进行协调和调解,均没有结果。原告杨来成以被告侵犯其承包经营权为由起诉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耕种并返还原告承包的土地,并清除土地上的附属物,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元。综上法律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杨来成依法承包了被告所在组里的未发包到户的荒坡,并签了荒坡承包合同,签订合同时,村民讨论决定,且有村民代表及组长签字确认,当地村委也知情并在承包合同上加盖了村委印章。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杨来成依据该承包合同取得了合法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在其承包的范围内,被告候付成进行耕种和植树行为侵犯了原告杨来成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被告候付成停止侵权,退还土地并清除土地上的附属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要求经济损失10000元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的其它辩称理由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第、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候付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除位于方城县杨楼镇黑龙潭村候岗组西北岗被告候付成侵占原告承包的土地上的树木等附属物并将占用土地返还给原告杨来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振刚
审判员 梁付营
审判员 孙源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湘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