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585号原告南京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秀园路1号水岸新都。法定代表人周敏,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兵,男,汉族,系原告南京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雷绍娟,女,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绍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殿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施蔚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