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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云与被执行人刘伟娜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淑云,刘伟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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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285号���请执行人王淑云,女,1955年1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城路。被执行人刘伟娜,女,1983年5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安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云与被执行人刘伟娜债权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2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玉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