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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刑更1709号

刘和新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刘和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1709号罪犯刘和新,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08月17日作出(2001)秦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和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2日以(2001)冀刑一终字第8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了该犯的刑事判决。2004年9月11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冀刑执字第10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6月21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冀刑执字第9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2012年10月18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唐刑执字第21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8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刘和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1次,表扬7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和新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和新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立辉

代理

审判员 :李静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