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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224号

原告姜衍彤诉被告王宝财、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姜衍彤,王宝财,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24号原告姜衍彤,女。法定代理人姜景甜,男。被告王宝财,男。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衍彤诉被告王宝财、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姜衍彤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衍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衍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姜衍彤的法定代理人姜景甜负担。

审 判 长  李广波

代理

审判员  马玉芳

人民陪审员  李吉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