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24号原告姜衍彤,女。法定代理人姜景甜,男。被告王宝财,男。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衍彤诉被告王宝财、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姜衍彤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衍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衍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姜衍彤的法定代理人姜景甜负担。
审 判 长 李广波
代理
审判员 马玉芳
人民陪审员 李吉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