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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号

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城区滨北镇。

法定代表人:王保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惠,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逄振东,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住所地:滨城区滨北镇。

法定代表人:张玉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忠,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6年4月29日、5月24日,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分别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承担。

审 判 长  黄跃江

审 判 员  王合勇

代理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