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城区滨北镇。
法定代表人:王保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惠,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逄振东,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住所地:滨城区滨北镇。
法定代表人:张玉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忠,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6年4月29日、5月24日,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分别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滨州市五谷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滨州市金凤凰酿酒厂承担。
审 判 长 黄跃江
审 判 员 王合勇
代理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