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1087号
原告:孙传宝,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告:张玉博,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宝诉被告张玉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传宝负担25元。
审判员 袁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纪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