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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3民初38号

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与虎林市东方红多种经营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3民初38号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镇。法定代表人迟建明,男,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迟晓丽,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委托代理人李凤英,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告虎林市东方红多种经营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镇迎宾路南。法定代表人孙建国,男,虎林市东方红多种经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虎林市东方红多种经营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虎林市东方红多种经营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虎林市东方红多种经营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1322.5元,由被告虎林市东方红多种经营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衣晓静

人民陪审员  李明静

人民陪审员  陈晓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