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162号原告文波,男。被告周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波诉被告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文波负担。
审 判 长 刘 仲
代理
审判员 陈 洪
人民陪审员 张天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银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