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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民初162号

文波诉周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162号原告文波,男。被告周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波诉被告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文波负担。

审 判 长 刘 仲

代理

审判员 陈 洪

人民陪审员 张天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银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