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王道启,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周根振,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陈太敏,男,1952年2月6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王道启与周根振、陈太敏民间借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民一初字第07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根振、陈太敏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王道启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道启应受偿300000元,未受偿30000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除已查封的房屋外被执行人周根振、陈太敏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