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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437号

王道启、周根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道启,周根振,陈太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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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王道启,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周根振,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陈太敏,男,1952年2月6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王道启与周根振、陈太敏民间借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民一初字第07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根振、陈太敏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王道启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道启应受偿300000元,未受偿30000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除已查封的房屋外被执行人周根振、陈太敏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