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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391号

集贤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路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集贤县人民法院,张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孙金涛,集贤县人民法院院长。被执行人张路,男,33岁。本院在执行集贤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路罚金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张路在集贤县公安局保金100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张路罚金一案,依据(2016)黑0521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