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易兴开,男,生于1965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龙凤桥村排楼屋基村民小组,住所地为: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龙凤桥村。负责人李元芬,社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叙永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易兴开申请执行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龙凤桥村排楼屋基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888924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7000元,同时,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龙凤桥村排楼屋基村民小组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龙凤桥村排楼屋基村民小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51×××78账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龙凤桥村排楼屋基村民小组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易兴开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龙凤桥村排楼屋基村民小组的上述银行账户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龙凤桥村排楼屋基村民小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51×××78的存款113万元(壹佰壹拾叁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明江
审 判 员 杨明康
代理
审判员 陈本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永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