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511号原告董先凯,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市民,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冰,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市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赵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卿,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市民,住永城市。被告永城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南中原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6245467-X。法定代表人张少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先凯与被告韩冰、张少卿、永城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纷一案中,原告董先凯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先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冰、张少卿、永城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先凯负担。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尹雷军陪审员 刘 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