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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511号

董先凯与韩冰、张少卿、永城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董先凯,韩冰,张少卿,永城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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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511号原告董先凯,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市民,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冰,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市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赵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卿,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市民,住永城市。被告永城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南中原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6245467-X。法定代表人张少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先凯与被告韩冰、张少卿、永城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纷一案中,原告董先凯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先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冰、张少卿、永城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先凯负担。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尹雷军陪审员  刘 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