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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348号

吴光绪与被告计彦辉、刘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光绪,计彦辉,刘利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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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48号原告吴光绪,河北省双桥区人。委托代理人包俊波。被告计彦辉,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刘利辉,新疆回族自治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绪与被告计彦辉、刘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计彦辉、刘利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光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光绪撤回对被告计彦辉、刘利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吴光绪负担。

审 判 长 张 连 军

审 判 员 贾 慧 新

人民陪审员 侯 宗 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安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