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5民初1371号之一

徐卫国、陆迎霞与李一英、钱建苏、钱丽丽、包建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卫国,陆迎霞,李一英,钱建苏,钱丽丽,包建伟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371号之一原告徐卫国。原告陆迎霞。被告李一英。被告钱建苏。被告钱丽丽。被告包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国、陆迎霞与被告李一英、钱建苏、钱丽丽、包建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6年4月18日裁定查封被告李一英、钱建苏、钱丽丽、包建伟名下的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滨河路1750号1幢XXX室房屋,并实施了相关诉讼保全措施。2016年5月25日,原告自愿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告所采取的一切查封、冻结措施,故应解除对被告财产所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一英、钱建苏、钱丽丽、包建伟名下的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滨河路1750号1幢XXX室房屋所采取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游进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