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3民初635号

徐丽娉与曹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丽娉,曹海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635号原告徐丽娉,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海锋,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娉诉被告曹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娉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丽娉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其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徐丽娉负担。

审 判 长  叶 岭

审 判 员  张金花

人民陪审员  於 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