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2185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广都大道159号宏民美食城一层177号、179号、181号、183号、185号。负责人简婕。委托代理人罗欣,四川度美文律师事务所。被告邓明春,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刘薇,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毕姣,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何莲君,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毕因浦,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世纪银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法定代表人邓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诉被告邓明春、刘薇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毕姣、毕因浦、邓明春、成都世纪银海家具有限公司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诉被告毕姣、毕因浦、邓明春、成都世纪银海家具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