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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567号

何伟与夏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伟,夏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何伟,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夏立,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何伟申请执行夏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还款协议,且协议正在履行中。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顺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