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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583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与赵孔龙、高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赵孔龙,高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58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翟明臣,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凯,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孔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旭东,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与被告赵孔龙、高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赵孔龙、高旭东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7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龙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乐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