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58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翟明臣,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凯,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孔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旭东,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与被告赵孔龙、高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赵孔龙、高旭东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7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龙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乐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