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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01185号

苗素侠与陈敏、汪明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2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素侠,陈敏,汪明法,闵繁(凡)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1185号申请执行人苗素侠,居民。被执行人陈敏,居民。被执行人汪明法,居民。被执行人闵繁(凡)荣,居民。申请执行人苗素侠诉被告陈敏、汪明法、闵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敏、汪明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苗素侠借款本金94908元,支付利息12654元,合计107562元;被告陈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苗素侠借款本金97609元,支付利息13014元,合计110623元;被告闵繁(凡)荣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闵繁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文书生效后,被告陈敏、汪明法、闵繁荣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苗素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敏、汪明法、闵繁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敏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执行人闵繁荣的工资已经被另案查封,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敏、汪明法、闵繁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执字第0118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