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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2431号

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先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先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431号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莱茵达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谷顺扬,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玉春,女,汉族,系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任。被告曾先兵,男,1966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先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殿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施蔚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