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52号申请人陆建昶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包晓东,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金高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潘戴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