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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77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庞令臻、姜云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庞令臻,姜云知,姜宝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法定代表人刘智玉,行长。

被执行人:庞令臻,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姜云知,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姜宝良,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庞令臻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迎春

审判员  周会文

审判员  夏剑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友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