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822-1号
原告:曹丰收,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丁照虎,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曹丰收与被告丁照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丁照虎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曹丰收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丁照虎在金融机构存款6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曹丰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照虎在金融机构存款6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担保人曹丰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FS***江淮牌小型轿车一部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柯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纪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