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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612-1号

赵洪丽与李云花、潍坊亨泽经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洪丽,李云花,潍坊亨泽经贸有限公司,徐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612-1号原告赵洪丽。被告李云花。被告潍坊亨泽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花,总经理。被告徐效伟。

原告赵洪丽诉被告李云花、潍坊亨泽经贸有限公司、徐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徐效伟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王世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