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612-1号原告赵洪丽。被告李云花。被告潍坊亨泽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花,总经理。被告徐效伟。
原告赵洪丽诉被告李云花、潍坊亨泽经贸有限公司、徐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徐效伟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王世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赵洪丽与李云花、潍坊亨泽经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612-1号原告赵洪丽。被告李云花。被告潍坊亨泽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花,总经理。被告徐效伟。
原告赵洪丽诉被告李云花、潍坊亨泽经贸有限公司、徐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徐效伟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王世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