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84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被执行人廖潜招,男,汉族,1974年8月5日生,住址,被执行人廖香兰,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生,住址,被执行人孔锦洪,男,汉族,1973年7月3日生,住址,被执行人张增祥,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生,住址,被执行人孔文星,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生,住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廖潜招、廖香兰、孔锦洪、张增祥、孔文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廖潜招、廖香兰、孔锦洪、张增祥、孔文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廖潜招、廖香兰、孔锦洪、张增祥、孔文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廖潜招、廖香兰、孔锦洪、张增祥、孔文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88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祥贞
审 判 员 胡初文
审 判 员 陈红应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赖飞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