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302号申请执行人肖木兰,女,1992年9月28日出生,住崇义县。被执行人李东辉,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崇义县。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肖木兰申请李东辉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李东辉应支付申请人肖木兰案款3992.79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东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3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