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5民初186—2号原告张补存,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1日。被告席五金,又名席俊杰,男,汉族,生于1942年8月15日。被告席兰生,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补存诉被告席五金、席兰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院按原告申请先予执行,并已执行终结。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补存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补存承担50元。
审判长 :李元合
审判员 : 崔 垚
审判员 :徐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