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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执155号

刘凤林、徐志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凤林,徐志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155号申请人刘凤林,男,汉族,1943年7月15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徐志法,男,汉族,1951年6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执行刘凤林诉徐志法借款纠纷(2015)新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凤祥代

审 判员  孙士强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