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155号申请人刘凤林,男,汉族,1943年7月15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徐志法,男,汉族,1951年6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执行刘凤林诉徐志法借款纠纷(2015)新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凤祥代
审 判员 孙士强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