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41号原告吕彦平,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苗圩,部长。
原告吕彦平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彦平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3年4月10日指导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3G发展与应用工程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主办APP项目发布会的相关文件及详细资料”。2015年6月10日,被告作出工信公开(2015)12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内容为:“申请人吕彦平:我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6月3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我部无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彦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君慧
代理
审判员 范术伟
代理
审判员 杨晓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