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51号申请人符雪飞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周正斌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苏省泰兴市。2016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周正斌驾驶车牌号为浙E×××××的小型客车,行驶至304省道与下仁公路路口处,与申请人符雪飞驾驶的车牌号为浙E×××××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潘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