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志华。
被执行人:余江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余江宁在工商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月(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