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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民初1197号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1197号

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谢孔尧,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雪松,男,该社职工,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

被告:张向华,男,住四川省夹江县华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思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