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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564号

范荷妃、许海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荷妃,许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范荷妃,女,1948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许海燕,女,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椒民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许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海燕支付租金28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95元、执行费41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浙J×××××号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系被执行人许海燕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许海燕所有的浙J×××××号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徐建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