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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000号

孙秀勤与王海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秀勤,王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000号原告孙秀勤,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海龙,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勤诉被告王海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秀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明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