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000号原告孙秀勤,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海龙,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勤诉被告王海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秀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明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