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031号
原告:龚千贵,农民。
委托代理人:卜世楼,庐江县白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冬梅,农民。
被告:杨林宏,农民。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维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千贵与被告朱冬梅、杨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千贵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千贵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千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龚千贵负担。
审判员 宋功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盼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