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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恢211号

张建文申请执行李飞云、史亚峰、石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文,李飞云,史亚峰,石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文,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飞云,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史亚峰,女,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石和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张建文申请执行李飞云、史亚峰、石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东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4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飞云有位于东胜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飞云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 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奇特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