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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472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47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陕西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尹某某,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茹少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茹少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