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655号
原告:安吉瑞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迎宾大道268号西侧3-4楼。代表人:李国祥,系安吉瑞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涛,系安吉瑞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委托代理人:金水,系安吉瑞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被告:湖州吴兴永邦民间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09168000-4。
法定代表人:慎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瑞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湖州吴兴永邦民间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州吴兴永邦民间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瑞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湖州吴兴永邦民间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