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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民初70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XX、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XX,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7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77581332-2。负责人朱桂龙。委托代理人蒋太明,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被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89号4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77749506-5。法定代表人梁忠兰,董事长。被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65803-0。负责人梁忠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诉被告XX、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为132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美俊

审 判 员  王晓明

人民陪审员  赵德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