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3714号
原告:白金柱等44人(详见原告名单)。
诉讼代表人:白金柱,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诉讼代表人:张双全,男,1973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诉讼代表人:陈荣,男,1984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诉讼代表人:杭银山,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诉讼代表人:海田仓,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峰,扎赉特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长发村一组高家屯,
法定代表人:雷红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继江(系雷红岩丈夫),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泰来县新建街一委13组食品厂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乔洪星、海田仓、赖栓住、乔九成、白七十三、乔曙光、和平、李双山、刘喜、海双玉、张来全、白金柱、齐青山、金小亮、郭长河、宋长岁、白吉日木图、XX、傲那顺徳格尔、涞福、赵福生、赵永胜、唐永生、杨福龙、赖根仓、海岗嘎木仁、常山、王良、张双全、白凤良、郭长江、白良、李代兄、白玉柱、金双龙、涞喜、白银壮子、王淑文、闫玉良、白门德、李生、陈荣、白金钱、杭银山共44人与被告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洪星、闫玉良、赖栓住、乔九成、白七十三、乔曙光、和平、李双山、刘喜、海双玉、张来全、齐青山、金小亮、郭长河、宋长岁、白吉日木图、XX、傲那顺徳格尔、涞福、赵福生、赵永胜、唐永生、杨福龙、赖根仓、海岗嘎木仁、常山、王良、白凤良、郭长江、白良、李代兄、白玉柱、金双龙、涞喜、白银壮子、王淑文、白门德、李生、白金钱的诉讼代表人白金柱、杭银山、陈荣、海田仓、张双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峰、被告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继江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17年3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洪星、闫玉良、赖栓住、乔九成、白七十三、乔曙光、和平、李双山、刘喜、海双玉、张来全、齐青山、金小亮、郭长河、宋长岁、白吉日木图、XX、傲那顺徳格尔、涞福、赵福生、赵永胜、唐永生、杨福龙、赖根仓、海岗嘎木仁、常山、王良、白凤良、郭长江、白良、李代兄、白玉柱、金双龙、涞喜、白银壮子、王淑文、白门德、李生、白金钱的诉讼代表人白金柱、杭银山、陈荣、海田仓、张双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洪星、海田仓、赖栓住、乔九成、白七十三、乔曙光、和平、李双山、刘喜、海双玉、张来全、白金柱、齐青山、金小亮、郭长河、宋长岁、白吉日木图、XX、傲那顺徳格尔、涞福、赵福生、赵永胜、唐永生、杨福龙、赖根仓、海岗嘎木仁、常山、王良、张双全、白凤良、郭长江、白良、李代兄、白玉柱、金双龙、涞喜、白银壮子、王淑文、闫玉良、白门德、李生、陈荣、白金钱、杭银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各项损失789538.35(其中减产损失674545.35、电和柴油浇水差价114993元)。事实与理由:白金柱等44位原告是音德尔镇查干嘎查岗根艾里农民,2016年6月7日,被告的施工队在音德尔镇查干嘎查岗根艾里施工时挖断两处电缆致两座变压器断电,音德尔镇查干嘎查岗根艾里农田灌溉区16眼电灌机井无法使用,导致白金柱等44位原告的约2077亩水浇地无法浇水抗旱造成不同程度的减产。白金柱等44位原告找被告要求立即修复电缆,但未能及时修复。白金柱等44位原告用柴油机进行抗旱浇地,但速度慢而且成本高,导致白金柱等44位原告造成不同程度的减产达789538.35元的经济损失。因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辩称,切断电缆属实,但不同意赔偿这些损失。切断两处电缆影响不了16眼井,只影响8眼井,我公司当时就能连接电缆,但原告村书记说”不影响我公司的施工进度就先不用连接什么时候用电什么时候连接就行,所以就没有立即维修,”2016年8月14日通知我公司维修,我公司去维修时村民不让维修了,原告方及村委会扩大了损失。白金柱等44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扎赉特旗农牧业局及扎赉特旗统计局出具的关于音德尔镇查干嘎查玉米测产结果的报告一份,证明白金柱等44名原告的2077亩玉米未及时浇水而减产的事实。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没异议,对证明的内容不认可原告方的损失不是我公司造成的。2、查干嘎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在查干嘎查施工当中挖断两处电缆导致原告方损失的事实。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这份证明不属实,不认可。3、查干嘎查村委会及红旗嘎查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证明用电灌水和用柴油灌水差价的事实。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4、查干嘎查负责人张田所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方挖断电缆的时间及错过浇水时间造成损失的事实。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不认可不属实。5、白金柱等44人每人有多少亩地减产的证明一份,证明未能及时浇水导致减产的事实。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不认可。6、照片一组,证明电灌井出水并正常使用的事实。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没意见。7、绰勒供电所出具的盖有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扎赉特旗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的5份客户缴费明细,证明原告方断电的机井2013年至2015年正常使用并缴纳电费的事实。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1、通话录音光盘一份(与金田所),证明原告方机井不具备供电条件的事实。原告方质证意见为不认可。2、5张照片、光盘一份、咨询电力部门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方的灌溉机井不具备供电条件的事实。原告方质证意见为照片、光盘不能证明灌溉机井不具备供电条件的事实。本院调取的张田所、陈双锁两份笔录,原告方的质证意见为两份笔录的接线时间为2016年9月6日,其余都属实。本院综合认证如下:白金柱等44人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七,庭审中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但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也未能举出相应的反驳证据证明,且上述证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相互能够印证,并形成了证据链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由于庭审白金柱等44原告不认可,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也未能举证相关辅助证据佐证其主张。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7日,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在音德尔镇查干嘎查施工安装宽带地埋光缆线时挖断音德尔镇查干嘎查村委会东侧农田灌溉区的机井电缆两处(6号井、10号井),影响两个变压器16眼井断电,2077亩玉米受损失。2016年7月20日,白金柱等44原告要灌水时才发现机井电缆被挖断,当时白金柱等人找村委会,村委会联系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派人去音德尔镇查干嘎查连接两处被挖断的机井电缆时村民以错过灌溉时间而未让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连接电缆。2016年9月6日,音德尔镇查干嘎查村委会与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协商连接机井电缆。庭审过程中,白金柱等44原告未要求赔偿数额的具体分割。
本院认为,财产损害是指赔偿权利人在财产上所遭受的损害,即对财产权利与利益的侵害。一切财产上不利的变动都属于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既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且在可得利益的丧失中不仅包括财产的积极利益的减少还包括财产消极利益的不增加。本案中,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在查干嘎查施工当中挖断查干嘎查灌溉区的地埋电缆两处导致16眼井断电2077亩玉米地无法灌溉受损失,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连接灌溉井电缆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白金柱等44原告的经济损失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白金柱等44原告在该事件中也存在没有积极抢修且明知用电灌溉与柴油灌溉的差距、经济效益、灌溉速度、灌溉面积等而放任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的过错责任,故应当减轻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白金柱等44名原告自行承担50%的民事责任。对于2016年玉米价格的综合考虑及市场因素等相关情况本院酌定每斤玉米以0.45元计算为妥。白金柱等44原告主张的玉米每斤0.9元共计减产损失674545.35的诉求,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本院依法调整为玉米每斤0.45元计算,共计玉米减产损失为337272.68元予以保护。白金柱等44原告主张的电和柴油浇水差价114993元的诉求,符合实际情况且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抗辩在音德尔镇查干嘎查施工当中切断两处电缆但影响不了16眼井的理由,因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抗辩当时就能连接电缆但音德尔镇查干嘎查村书记说”不影响我公司的施工进度就先不用连接什么时候用电什么时候连接就行,所以就没有立即维修”的理由,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未能举证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案确定损失为(玉米减产损失共计337272.68元+电和柴油浇水差价114993元)×50%由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乔洪星、海田仓、赖栓住、乔九成、白七十三、乔曙光、和平、李双山、刘喜、海双玉、张来全、白金柱、齐青山、金小亮、郭长河、宋长岁、白吉日木图、XX、傲那顺徳格尔、涞福、赵福生、赵永胜、唐永生、杨福龙、赖根仓、海岗嘎木仁、常山、王良、张双全、白凤良、郭长江、白良、李代兄、白玉柱、金双龙、涞喜、白银壮子、王淑文、闫玉良、白门德、李生、陈荣、白金钱、杭银山各项损失226132.84元;
二、驳回原告白金柱等44人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95元由被告扎赉特旗金雷通讯有限公司承担4823元,由原告白金柱等44人承担6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颖
审判员白万书
人民陪审员李建臣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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