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民,男,1969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李春献,男,1958年8月27日生。赵志民申请执行李春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春献未按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春献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范里支行的存款3960元(账号:00000024849300946889),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卢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16-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林超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垚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