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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758号

赵志民申请执行李春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志民,李春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民,男,1969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李春献,男,1958年8月27日生。赵志民申请执行李春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春献未按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春献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范里支行的存款3960元(账号:00000024849300946889),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卢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16-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林超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垚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