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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2485号

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485号原告秦某某,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李某某,女,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运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