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485号原告秦某某,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李某某,女,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运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