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5138号申请执行人刘豹,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尚瑞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瑞斯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汤益冬,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豹与被执行人尚瑞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
一、尚瑞斯公司欠刘豹劳务报酬17000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就本案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该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尚瑞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刘豹垫付,尚瑞斯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需加付此垫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邓开明执 行 员 王波峰执 行 员 汪东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史久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