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2民初98号原告祁连金达成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传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5日,系祁连金达成热力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兰生翔,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23日,系青海省祁连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连金达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兰生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连金达成热力有限公司以起诉后被告兰生翔下落不明,无法找到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连金达成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连金达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祁连金达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富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莲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