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王思武。被执行人刘成霞。被执行人尚俊清。被执行人刘承山。被执行人王永军。被执行人孙守金。被执行人青州市恒信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承山。被执行人青州市宏康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州云门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霞。被执行人山东伟业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守金。被执行人青州市盛裕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军。申请执行人王思武与被执行人刘成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翠永
审 判 员 谢国华
代理
审判员 郄纬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