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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493号

王思武与刘成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思武,刘成霞,尚俊清,刘承山,王永军,孙守金,青州市恒信饲料有限公司,青州市宏康食品有限公司,青州云门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伟业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青州市盛裕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王思武。被执行人刘成霞。被执行人尚俊清。被执行人刘承山。被执行人王永军。被执行人孙守金。被执行人青州市恒信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承山。被执行人青州市宏康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州云门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霞。被执行人山东伟业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守金。被执行人青州市盛裕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军。申请执行人王思武与被执行人刘成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翠永

审 判 员  谢国华

代理

审判员  郄纬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昕 来源: